財政部國稅局15日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1條授權訂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遞延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起的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依據財政部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111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年度(含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到25%以上。依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取得或是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的資產,可於期限之內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至於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3年度至110年度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的申請期限,因今年2月28日為國定假日,因此截止日調整為3月1日。營利事業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