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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TDR爭議關鍵 法定程序原則不足

法學界認為,在101年1月4日證交法165條之2增訂前,台灣存託憑證(TDR)並非為證交法規範的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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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TDR)

中華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日前舉辦「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針對爭議多時的臺灣存託憑證(TDR)有諸多討論。法界權威學者、法律專家、人權團體都表示難以接受主管機關無法提出一個令法界與投資者得以接受的有力說法,其認定得以刑責處罰投資者的基礎,更是引起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的重大紛爭。多位學者專家認為,臺灣存託憑證並非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於101年證交法第165條之2增訂前非自始即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稱之有價證券,且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之立法方式,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