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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7林昱均/台北報導

適用遺產扣除額 遺族、繼承人是關鍵

 繼承遺產,繼承人可適用遺產免稅額1,333萬元與各項扣除額節稅。不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要使用遺產稅扣除額,像是遺族(遺留親屬)包含配偶、父母,或是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主要是依照繼承人與遺族身分認定,並非過世者。

 我國遺產稅申報人順位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

 而繼承人優先順序依序為配偶(當然繼承人)、子女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父母(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第三順位)、祖父母(第四順位)。

 依遺贈稅法第16、17-1條規定,親屬(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多項財產免計遺產稅,包括過世者日常生活必需用具(總額上限89萬元)、職業工具(總額上限50萬元)、過世者死亡前五年內已繳遺產稅財產,過世者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藝術品,以及公共使用道路土地等14種。

 另在扣除額方面,除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不限情況可使用,過世者若遺有配偶、父母等,可分別適用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父母扣除額1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