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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2譚淑珍/台北報導

財部:符合2條件 免被課稅

 企業對受控外國公司因CFC新制的實施,衝擊全球布局高度擔心。財政部對此表示,CFC不是加稅措施,只是提早課稅,不影響海外投資收益,且只要符合「實質營運」或「當年度CFC盈餘未超過新台幣700萬元」的任一條件,即可免列CFC課稅範圍。

 所謂實質營運條件,財政部說,在當地設置的子公司,有實質營業場所且聘雇員工在當地經營業務,且CFC公司的非實質營運收入,如股利、利息等必須低於企業總營收1成以下,才能視為實質營運公司。

 至於當年度CFC盈餘,財政部指出,是以個別法人或自然人單位認定,以避免企業、個人以多家CFC分散盈餘取巧避稅。

 財政部強調,如果企業持有低稅率或境外所得不課稅國家50%以上股份或實質控制力、該公司無實質營運、個人或法人名下所有CFC公司當年度盈餘超過新台幣700萬元,只要同時符合三大條件,則屬於CFC課稅範圍。

 而只要國稅局認定企業有海外CFC收入,CFC公司帳上獲利將認列為海外投資收益。而企業海外收益是併入營所稅課稅,適用20%營所稅率。

 但財政部也強調,只要符合「實質營運條件」或「當年度CFC盈餘未超過新台幣700萬元」豁免門檻,則免列入CFC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