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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林淑惠/台北報導

台灣大主張允許1/3超限頻譜

比照國外做法,同步提出附加義務

 針對近來電信三雄爭論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涉及頻譜超限1/3議題,台灣大哥大26日做出正式回應表示,台灣大主張,在既定法規下,希望主管機關同意引用無線電頻率管理使用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允許超限,台灣大也將同步提出附加義務。

 據了解,29日各界關注的「台台併」聽證會,台灣大將由總經理林之晨帶隊出席,爭取主管機關允許頻譜超限1/3,並公布配套方案內容。至於中華電、及遠傳電信也會派出技術、法務相關高層以利害關係人身份陳述意見並定調要求「台台併」超限1/3頻譜共10MHz必需繳回。電信三雄將首度針對頻譜超限1/3爭議,展開首場攻防戰。

 台灣大哥大技術長郭宇泰26日表示,依據「無線電頻率管理使用辦法第12條第4條」規定,1GHz、3GHz、6GHz以下不得超過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可核配供整體電信事業使用頻率之總頻寬1/3,但若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經主管機關考量頻率使用效率、其它重大公共利益時,其合計頻寬得不受1/3限制,中華電與亞太電信之前的頻譜交易案已使用該條款,如果該條款僅為市場龍頭可使用,則將淪為帝王條款且違反競爭行為。

 郭宇泰強調,因此,台灣大主張,既然「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已預留主管機關之裁量權,且已有前例可循,台灣大將尋求主管機關核准1/3超限頻譜不需繳回。

 另外,台灣大副總李南玫引用奧地利及愛爾蘭允許頻譜超限但需附加義務的案例指出,當地主管機關允許合併方的電信業超限頻譜但需附加義務,例如同時提供足夠批發容量給MVNO業者,創造市場更多的競爭家數,並促成市場資費合理化,透露台灣大將比照國外做法,提出附帶義務。

 台灣大強調,主動繳回頻譜等於拋棄責任,藉由繳回閒置中不建設的頻段,甩開責任,每年還能少繳頻率使用費,等於罔顧原本台灣之星280萬用戶的使用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