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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羅裕傑

租稅協定下的免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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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面對全球化時代,跨國執行專案,已是司空見慣的事了。執行專案時,除了考量投入材料成本、機會成本、人力成本等因素外,其中稅務成本更是不可忽略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為營造外資來台投資環境並強化國際競爭力,我國迄今已和34個國家與地區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日本、新加坡、印度、奧地利、加拿大等國家;另有13個國家與地區簽署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包括韓國、德國、澳門、歐聯、美國、泰國等國。

 所謂「租稅協定」係「消除所得稅雙重課稅與防杜逃稅及避稅協定(Agreement for the Elimination of Double Taxat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the Prevention of Tax Evasion and Avoidance)」簡稱,為避免締約雙方遭雙重課稅租稅協定,本於互惠原則,就跨境投資、經貿往來及文化交流活動所產生各類所得商訂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雙重課稅,甚至減輕稅負,營造有利雙方投資及人民往來之永續低稅負環境,並商訂相互提供稅務行政協助範圍,以防杜逃稅,維護雙方稅收。此外,也有國家僅就國際運輸所得洽簽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以相互免稅方式,解決雙方國際運輸事業雙重課稅問題。

 而租稅協定內容,除了常見優惠扣繳稅率之適用包括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外,依據各別租稅協定內容,也還有許多優惠值得注意。

 舉例而言,為配合我國政府推廣綠色能源,近年政府大力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發展,促使許多外商公司來台投入大量資金興建風場開發及技術移轉。其中外商若是來自於與我國有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可留意是否適用免稅之優惠。例如台灣與加拿大有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以下簡稱台加租稅協定),加拿大出口開發公司提供台灣公司融資服務所取得之貸款手續費、利息及承諾費等報酬,是有依台加租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及第11條第3項第1款利息所得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優惠。

 另外來自租稅協定國家的外商公司提供給台灣技術服務在特定狀況下,也有申請營業利潤免稅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此減免之優惠並非自動適用,必須由申請人(即他方締約國之企業)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3條第1項規定,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另外,須特別留意的是,若符合相關規定,卻沒申請租稅減免,除須多繳納稅金外,回到自己的國家時,也可能會因為未依法申請租稅減免而被拒絕扣抵稅款,陷入雙重課稅的窘境。由於稅務辦理錯誤而最終使專案利潤扣除稅金後成為虧損的案件,時有聽聞,若不確定是否能適用租稅協定,宜多洽詢稅務專家,以免自身權利受損。(本文作者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