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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王嘉緯■台灣金融研訓院首席研究員

CPPA的融資風險及挑戰

CPPA(Corporate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係指電力用戶與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直接簽訂的購售電契約,由於綠能需求大增及綠電交易自由化推動,引起國內各界對於CPPA之關注。尤其我國銀行業者近年積極承作綠電專案融資,雖說CPPA若能普及,或有望帶來更多商機,但有別於以往由台電扮演單一買家,售電給民間企業勢必增添契約複雜度與授信風險。

 對此,除合理的風險分攤機制外,也考驗著銀行從業人員,如何從契約內容、締約主體信用狀況等面向完整評估,以確保CPPA具備融資可行性(bankable)。

 一般而言,CPPA包含實體(physical)與財務(virtual)兩大類型,實體型CPPA又可依據直供、轉供的差異區分,亦即綠電是否經由台電輸配給用戶;若屬轉供型態,費率則另需包括支付給輸配電業之費用,如電力調度費、轉供電能費等。至於財務型CPPA,實際上並不牽涉電力買賣,較偏向電力虛擬交易或選擇權的概念,在國外常被企業應用於財務或避險操作。然而,財務型CPPA成立的前提必須電證分離,與台灣採行的電證合一制度不同,因此國內迄今尚未出現財務型CPPA。

 CPPA議題之所以會浮上檯面,主要是受惠於2017年的《電業法》修正,使綠電除了由台電以躉購費率保證收購20年之外,還可以透過CPPA的簽訂,直接銷售給有需求的企業,理應能為電力市場開啟更多交易選擇。惟CPPA的條款設計、細部內容執行及供用電雙方談判,涉及能源、法律及財務等跨領域專業,是以國內實際案例仍少,且集中在如台積電等少數大型企業。

 再者,跟躉購制度下的PPA相比,CPPA架構亦較為複雜,以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的範本為例,至少就有如憑證、介入權、特殊風險等條款,未見於現行的台電PPA。要知道PPA是銀行用於判斷專案是否具融資可行性之重要基礎,然台電PPA架構相對單純,條款多屬技術性及計費規定,比如銀行業向來關切的介入權就不在其中。如今CPPA儘管讓融資銀行得行使介入權,但銀行要如何找尋具備電廠經營能力與經驗的承接者,恐又是實務運作上之一大挑戰。

 上述介入權問題,不過只是冰山一角,事實上過往把電賣給台電,所謂的承購商風險(off-taker risk)幾乎無需考慮。畢竟台電為國營事業機構,即便財務實力雄厚如台積電,其風險承擔能力也不見得完全跟台電齊平,遑論一般企業。因此,銀行若依據CPPA承作專案融資,就必須把相關風險悉數納入考量,研議因應對策並形成具體條款,逐一反映在融資契約當中。譬如購電方本身的營運,以及財務能力,能否履行長天期的CPPA?倘若無力履約,甚或綠電市價遠低於契約費率,誘使購電方故意違約,銀行如何確保債權?可否徵提連帶保證人?

 面對CPPA的潛在融資風險,固然可以考慮從現有的保證機制著手,例如中小信保基金、國家融資保證中心等,針對CPPA研議新的保證專案,藉此分攤貸款期間可能發生之風險、減輕非預期性衝擊。然則,信用保證制度終究屬於外部機制,要降低授信風險以達債權保障目的,關鍵其實仍然在於銀行內部是否有瞭解CPPA運作模式、辨識潛藏風險的專業人才。

 當然,人才不會從天降落,需要透過培訓逐步養成,讓訓練成果能解決實際問題。有鑑於此,建議從CPPA實務課題切入培訓規劃,譬如綠電市場現況、購電能力評估、CPPA內容解讀、違約理賠設計等,使從業人員能充分掌握CPPA內涵,據以確認CPPA具融資可行性,從而開發相對應之專案融資產品。特別是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在即,CPPA可望是政府與業者的力推方向,國銀如具備CPPA放款專才,對承接區塊開發商機應當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