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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2邱琮皓/台北報導

陸資第三地來台 投資分公司加嚴列管

配合兩岸關係條例修法,經濟部1日預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為避免陸資透過第三地公司繞道來台,未來陸資只要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公司30%股份、或對第三地公司有控制能力,就符合新納管的「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來台投資需經過申請。

為防止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方式規避審查,經濟部2020年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加嚴第三地陸資認定,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一於今年6月8日修正公布,將規範對象擴大,新增陸資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且將管理範圍擴大,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

經濟部表示,有鑒於陸資企業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事件愈趨頻繁,除透過在台灣地區的協力者,同時也發現陸資常藉由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在實務上,確實也屢屢發現陸資企業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實際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及資本市場秩序。

在最新許可辦法草案中,因應擴大管制對象,將名稱修正為「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