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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許毓仁■前立法委員、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訪問學者

剖析美國國會加密貨幣法案

過去一個月應該是加密貨幣產業最大的動盪時刻, Terra/Luna演算法穩定幣(algorithmic stablecoin)一夜之間暴跌,頓時間比特幣也跟著下殺,數千億美元的市值隨之蒸發,緊接著而來大量的機構拋售比特幣,股市大盤跟著狂瀉。這樣的跌宕似乎還不見底。

 這樣的大跌宕,除了是Terra/Luna 過度投機操作模式之外,另外一個重要因素是自新冠肺炎以來,大量的資金湧入市場,除了股市,債券,房地產以外,虛擬貨幣成為了一項受歡迎的投資工具。現在的虛擬貨幣市場已經不是科技宅男的專屬玩意,不但大型機構如高盛、黑石集團等都持有部位,美國的千禧世代更是每5個人就有一個持有虛擬貨幣。

 美國共和、民主兩黨參議員Cynthia Lummis(R-WY)和Kirsten Gillibrand(D-NY)日前針對加密貨幣產業提出「負責任的金融創新法案」(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揭櫫一項全面的數位資產(digital asset)監管框架。儘管鑑於許多數位資產的爭議性,以及今年是選舉年這一事實,該法案推進頒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它代表了兩黨在數位資產立法發展共識的第一步。

SEC和CFTC的管轄權

 該法案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y Exchange Commission, SEC)的管轄權,同時擴大了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的權力範圍。

 該法案授予CFTC對數位資產的專屬管轄權,但有一些例外情況。「數位資產(digital asset)」被定義為賦予經濟、專有或訪問權(access rights )並使用加密安全分佈式賬本技術(cryptographic distributed ledger)或類似方式記錄的原生電子資產。CFTC管轄範圍之外的數位資產為持有者提供與商業實體相關的以下任何權利:一、債務或股權(a debt or equity interest),二、清算權(liquidation rights),三、獲得利息或股息的權利,四、僅來自他人的創業或管理努力的利潤或收入份額,五、任何其他經濟利益。

 CFTC對不可替代的數位資產(例如NFT)沒有管轄權。銀行和其他存款機構發行的大多數穩定幣也被排除在CFTC的管轄範圍之外。

穩定幣(stable coin)

 該法案將「支付穩定幣」定義為以下數位資產:1、可按要求一對一地贖回以美元計價的工具,2、由商業實體發行,3、附有發行人聲明該資產可贖回與其綁定的法定貨幣,4、交換媒介。此外,該法案僅允許100%資產支持的代幣,並規定支持此類代幣的資產必須是「優質流動資產(quality liquid asset)」。鑑於最近Terra/Luma的事件,該法案沒有為演算法穩定幣 (algorithmic stable coin)留下空間也就不足為奇了。

稅務考慮

 從稅收的角度來看,該法案豁免不超過200美元的個人交易中,將「虛擬貨幣」的資本收益排除在收入之外。此豁免僅適用於涉及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交易產生的資本收益。它不包括出售虛擬貨幣以換取現金、現金等價物、數位資產或其他證券或商品的處置所產生的資本收益(capital gain)。

 該法案還要求就分叉(forking)和空投(airdrop)視為免稅。此外,該法案明確了將採礦(mining)和質押(staking)視為財產生產的處理方式,這樣從此類活動中獲得的數位資產在處置前無需徵稅。

 綜觀此項法案可以說是美國立法機關首次針對加密貨幣產業做出明確的立法動作,這也呼應拜登3月間簽署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要求國會針對加密貨幣進行立法。

 如果參議院通過該法案,它幾乎肯定不會是目前的形式,因為它必須經過多個委員會的審查修訂才能進行全面投票。

 我在擔任不分區立委期間,大力推動區塊鏈和加密貨幣產業,也成立了跨黨派的推動委員會,推出了證券型代幣專法(STO),修訂洗錢防制法將加密貨幣納管等等,期許把台灣打造成區塊鏈技術之島,加密貨幣中心。

 時過兩年,這個產業變化之大令人感嘆,在立法政策推動上,台灣腳步仍然稍嫌緩慢,民間則是活力旺盛,越來越多的新創冒出頭來,在Web3的未來世界裡,我們看多許多機會,更需要完善的立法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