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20220527

保護技術增訂間諜罪不如法制化

 立法院5月20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特別增訂「經濟間諜罪」規定,不得為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成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個人侵害、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此外,個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內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亦即此次以《營業秘密法》為基礎,透過非屬告訴乃論針對特定行為,採取嚴懲重罰,進而建立核心關鍵技術保護體系。

 在此檢視現行與「間諜罪」相關的法制,並非指向私部門的經濟或產業領域之犯罪行為,而是屬於公部門的軍事、政治領域之犯罪行為。不過,近年隨著許多重要產業屢遭中國大陸或其他競爭對手,不擇手段採取高薪挖角研發高階專業人才,進而竊取核心關鍵技術,不但損害業者利益,危及產業命脈,而且波及經濟發展,影響國家安全。

 舉例來說,最近兩年突如其來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干擾,造成全球許多重要製造國家陷入晶片短缺,此一情勢對掌握相關核心關鍵技術優勢的台灣來說,在現行侵害、竊取犯罪刑責上,係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一第一項所規範之「侵害營業秘密」作為處理依據。因刑責不重,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故被害業者於現實上大致選擇刑事告訴,達成民事賠償,自然難以達成嚇阻效果。

 因此,若要重要產業持續競爭優勢,透過法律規範加以保護,似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不過,從此次修正條文的內容觀察,是否充分明確、是否有效遏制「經濟間諜」,其實需要更進一步加以觀察。

首先,此次《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其中對核心關鍵技術的定義,例如國防安全、國家關鍵基礎建設等,頗為廣泛、缺乏邊際,既無法透過體系解釋加以具體化,更加難以達成預測性,似乎違背法律明確原則。再者,採取嚴懲重罰保護,卻又因核心關鍵技術定義模糊,而極易造成刑事落差,恐將成為法庭論述爭議焦點。

其次,雖此次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同相關部會透過辦法補充核心關鍵技術定義,同時必須定期檢視與更新,但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不斷發展下,將權責完全委託於行政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逕自裁決,此種偏向內部性的主觀評估,相對缺乏外部性之客觀整合,未來是否與時俱進有效與經濟脈動、產業技術之發展接軌,勢必遭到社會各界質疑。

無庸置疑,此次修正法律規範目的旨在,避免產業核心關鍵技術屢遭中國大陸以各種手段侵害、竊取;然而,面對技術國際化擴散及市場全球化佈局之下,與其「聞陸色變」採取「與陸遠離」政策,不如借鏡先進國家例如2007年7月美國制頒《外國投資暨國家安全法案(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以及2022年5月日本通過《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經驗,管制中國大陸機構或個人透過各種管道侵害、竊取產業核心關鍵技術。

此外,更加重要的是,台灣產業技術基礎相對薄弱,若保護愈加嚴密,則取得先進國家信任進行交流合作機會愈高。尤其隨著時空環境急劇變化,兩岸產業已經從互補關係升級為競合型態,使得產業核心關鍵技術保護法制完善與否,成為與先進國家企業合作之前提。亦即如果沒有完善法制加以保護,任意外流移轉中國大陸,未來勢必嚴重衝擊台灣產業競爭優勢。

很顯然地,與其增訂「經濟間諜罪」嚴懲重罰,除了徒增行政成本之外,極易陷入治絲益棼現象,不如加速通過已延宕多年的《敏感技術保護法》。不過,在推動法制過程中必須先就《敏感技術保護法》草案許多疑慮,包括:定義不明極易誤觸法網被課刑責,事先審查不利外商來台從事研發,輸出管制影響企業專利全球布局;尤其草案對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響的「高度敏感性」與「特殊性」科學資訊落差等事項加以釐清。

畢竟,台灣受到資源薄弱、市場狹小限制,產業技術創新轉型是經濟持續成長的命脈。若能掌握獨一無二技術,則將主導全球市場,此為台灣產業提高競爭優勢及台商生存發展之道,別無他途。相對之下,如果最終淪為行政機關恣意逕自裁決,恐讓企業產生寒蟬效應,導致阻礙台商與跨國企業進行先進技術之合作與創新,絕非增訂此罪欲達成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