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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羅俊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看英國防疫商業保險 爭議的處理

人類保險制度產生,係源於風險管理之需求。保險業所出售之商品為無形商品,因而以消費者之堅定信心為其銷售之首要。為維護消費者信心,政府即對保險業為嚴謹之監理。政府對保險業之監理,其目的在於維護消費者權益與確保保險業穩健經營,兩者缺一不可。近月來國內疫情攀升,政府防疫對策有大幅度轉變,而疫情大幅轉變與政府對策改變,致使國內保險業推出之法定傳染病相關保險遭受重大爭議。

 於4月至今,各種法定傳染病相關保險爭議之問題大致包含:保險人就保險商品是否得停售?保險人可否對投保件拒保?保險人可否因投保數張保單拒保?保險人可否對續保件拒保?未親自在相關文件簽名,保險人可否拒保?家長陪同學童隔離時,保險人應否理賠?若法定傳染病降級,消費者權益是否影響?政府防疫對策改變,是否影響保單效力?而就此等契約爭議問題,各界有提出眾多不同意見,然諸多意見要求金管會應就此表態。金管會或有就此些契約爭議問題表達看法,或具體指出保險業者應如何處理者。

 就此,個人認為此等作法或有不適。按現今爭議之保險商品為商業保險,商業保險之運行基礎為契約自由原則。於我國民法、保險法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就此均有所規定。而此等契約爭議問題之決定,應以契約約定與相關法律規定為基礎。果若有所爭議,最終應經法院依法判決,或由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法決定。而金管會係行政監理機關,其工作為對保險業依據法令進行監理,藉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與維護金融業之穩定經營。金管會就契約理賠與否之問題,無須且無權進行最終之決定。

 於兩年前此等擴展於全球之流行疾病發生後,各國就保險之爭議亦非少見。於英國之營業中斷保險亦產生如前相同之契約爭議,然英國就此之處理係由其監理機關代表與業者向法院提起測試性訴訟,法院即就相關問題進行最終判斷。2021年之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v. Arch Insurance(UK)Ltd案判決即為適例,此或可作為我國相關案件處理之參考。筆者認為相關爭議,最後應由法院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為妥適決定,要求金管會就契約爭議內容進行最終決定似未妥適。退萬步言之,縱金管會就此進行決定,其後若當事人一方不服,亦仍須由法院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依法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