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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林昱均/台北報導

課稅期限 行政救濟有法可循

提起救濟未終結者,以最後行政處分確定後一年內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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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修正

 財政部近日公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其中有關課稅期限,若有申報非故意漏報者,課稅期限為五年;至於未申報或故意漏報者為七年。惟若有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情況,課稅期限為行政救濟結果確定後一年內,不會受到五或七年限制。

 然而,過去財政部並未規範行政救濟尚未終結類型,幾乎都採個案檢視,對於民眾相當不便利。為有效明確化法規,財政部近期增訂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涵蓋四種狀況,包括復查、訴願決定或判決尚未完成;其次是復查完成之後,民眾可依法提起訴願法定期間;第三為訴願完成後,民眾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第四則是行政法院完成裁判後,民眾可依法提起上訴或抗告期間。

 財政部官員指出,依實務案例,民眾最常提起行政救濟案件多為補稅情況。官員表示,按照行政救濟程序,在國稅局補稅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後,民眾可在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當國稅局做出復查決定後,若民眾不服,可在收受復查決定書次日起30日內,檢附訴願書向國稅局的主管機關(財政部)提起訴願。

 財政部收到訴願後,將做出訴願決定,若民眾仍不服,可在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兩個月內向國稅局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滿意,可在判決送達次日起20日內再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官員認為,民眾在復查、訴願等法定期間皆屬於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情況,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以最後行政處分確定後一年內為課稅期限,不受稅捐核課五年或七年的限制。

 此外,官員指出,本次因應稅捐稽徵法修正,同時將個人欠稅的強制執行程序所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營業稅納入優先償還的稅捐債權,其順位與土增稅、地價稅、房屋稅、健保費等皆屬於第二順位,僅次於法院執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