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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林昱均/台北報導

特定股權交易 課房地合一稅

半數價值為境內不動產,自然人或法人股東持股或出資大於五成,皆屬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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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股權公司房地合一稅一覽表

 財政部近日發布函釋,針對房地合一2.0有關「特定公司股權交易」,只要自然人或法人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大於五成,皆算是課稅範圍。

 我國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1日上路,增列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情況,也就是若未上市櫃公司半數以上價值為境內不動產,只要有該公司半數以上股權交易時,稅局將視為不動產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指出,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並不是以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另我國特定公司的不動產取得時間點未區分新舊制,全部納入公司持有不動產價值,用以計算房地價值比有無達50%。

 例如一家未上市櫃公司自2000年陸續購買國內不動產,並無其他業務,其股東有A、B、C三人各持有1/3,無人股權過半。若其中一位合夥人在2022年1月把股權賣給企業主,導致股權過半,此時才開始計算持有年度,不動產即使是過去財產交易所得舊制所購買,只要交易時間在2021年7月後都會列入適用房地合一2.0。

 但股權交易涵蓋各類範圍,財政部因此在本次函釋明定「直接或間接」持股定義,例如直接持股者依持股比率計算。

 而間接持股部分,若持有關係企業股權超過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則依關係企業持股比率計算;若持股股權小於等於(50%),則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若為關係人持股,我國比照CFC關係人制度,包含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關係人,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具實質控制力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都算是關係人,等於適用範圍相當廣泛。

 而境內外母公司透過境內外子公司多層間接持有境內不動產,在母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權時,若其股權價值與房地價值比均達特定股權交易條件,即有房地合一稅的適用,包括出售股權均屬境外公司。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提醒,若個人或法人交易已符合特定股權條件者,應盡快在2022年3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