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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林昱均/台北報導

營業人租車 五情況不能抵稅

租賃屆滿移轉車輛給個人等,視為自用,企業無法扣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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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非扣抵項目

 財政部近日發布函釋,營業人承租九人座以下小客車,若涉及五種情況包括租賃所有權將移轉給承租人等、可行使租賃車輛選擇權或其他移轉車輛所有權情況,還有租賃期間或給付現值明顯超過正常標準,國稅局將視為自用型態,企業則無法扣抵營業稅額。

 營業稅屬消費稅,以境內最終買受人負擔,也就是最下游消費者。企業在計算營業稅額時,若公司在進貨當下為最終買受人則需承擔營業稅,但公司若轉賣貨品給下游廠商或消費者,則最終買受人為消費者或下游,公司可採「進銷互抵」,業者可在銷項稅額中扣抵進項稅額,僅就互抵後餘額報繳營業稅。

 但官員指出,近期租車市場熱絡,國稅局發現有部分企業申報長期租賃車輛做營業稅扣抵項目,但有的設定為租賃屆滿就移轉車輛給個人,實質上為假租賃、真自用,因此財政部訂定標準防堵該類情況。

 依財政部新函釋規定,當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或租賃契約訂定移轉附屬該車輛所有權風險與報酬,還有承租人可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等,皆等於移轉車輛給該位企業承租人,形同自用。

 另外,若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最低租賃給付現值超過車輛九成以上價值等,財政部也同樣認定為承租人取得該車輛。

 企業租車屬這五種情況等於企業承租人購買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客車,跟公司經營宗旨無關、不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能扣抵營業稅額。

 除營業人自用車輛以外,我國營業稅法第19條也規定,其他包括非業務相關貨物、酬勞員工個人或交際應酬之貨物或勞務,或是未留存證明單據等,因不屬於公司必要成本或未符合規定,同樣不能扣抵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