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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谷湘儀■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從基礎設施基金 看REITs發展困境與突破

全球致力於ESG永續發展方興未艾,投資在綠能的基礎設施或公共建設也已行之多年。日本共有7檔在東京證交所掛牌、以投資太陽能廠等發電設施的基礎設施基金,香港、新加坡、澳洲、韓國均有類似的上市基礎設施基金。

 我國再生能源投資熱潮夯,近期亦有立委就如何讓全民在有制度與監管下參與電廠投資收益,是否可採REITs證券化議題,請金管會提出報告。究竟我國能否以現有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的法制架構,提供此類投資商品滿足投資需求並保障投資權益?現行法規又有何其他阻礙?

 檢視我國現有REITs發展多年,礙於法規及制度架構未與時俱進,產品發展缺乏多元性與成長性,此困局亦使基金陷於清算或投資人爭議等而產生種種市場亂象,而這已衝擊REITs之有效營運及投資人信心。

 相較國外賦予REITs彈性發展空間,我國法規則嚴格限制REITs之投資標的及受託機構、管理機構的經營管理模式,影響REITs發展。

 為重拾市場信心,活絡市場,檢討現行法規刻不容緩,除了目前金管會證期局研擬修改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的基金型REIT外,對於現制運作下之REITs亦應加速檢討,推動REIT 2.0改革,修改不合時宜之規定。

 具體建議方向,除應落實信託公會在2021年已提出「加強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之相關法令研究」報告中的檢討方向,包括:檢討信託監察人規範、訂定基金清算門檻,以增加基金治理的穩定性,加強會計報表揭露規範等。

 且應再進一步思考者,包括:1.由於「基礎設施」可能不符合現行規定「不動產」的定義,建議可將定義擴增為「不動產及基礎設施」,持有方式亦可以持有投資標的之上層股權,亦即將可投資的「不動產有價證券」之定義擴大及調整,再依所發行基金之屬性,區分為傳統REITs或基礎設施基金;管理機構的能力要件並配合不同屬性加以調整。

 2.REITs收益分配取消以現金為限,比照國外制度得選擇採證券分配或抵付管理費或應付款項。

 3.比照香港、新加坡將REITs借款比率與信評等級脫鉤,授權主管機關擬定單一比率…等,以增加基金之管理及運用彈性。

 值此全球資金豐沛之際,建議政府可透過修法創造誘因積極引導市場資金投入實體經濟,讓全民有機會參與基礎設施或公共建設之投資發展果實。期待藉由現行法規之檢討與鬆綁,突破現行REITs發展困境並為市場帶來新氣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