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1785)股權爭霸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光洋科公司派獨立董事吳昌伯於12月27日違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裁定,違法召開股東臨時會,台南地院立即對吳昌伯科罰最高30萬元的怠金;針對該股臨會以臨時動議決議延至111年1月3日再開會,商業法院29日作出緊急處置裁定,再度禁止吳昌伯召開1月3日股臨會。
光洋科29日發出重訊,宣稱法院未准召開12月27日股臨會,在場股東自行做成延至2022年1月3日開會的決議;屆期如果最高法院未廢棄原裁定,則該次股臨會將不召開。
光洋科市場派表示,針對光洋科經營權引發的股臨會爭議,商業法院已在12月8日做出公司派和市場派都不准召開的裁定,此外,12月14日台南地院亦發出執行命令,然公司派的獨董吳昌伯卻以遷戶籍、解除委任律師等手法,閃避簽收執行命令,並於12月27日執意違法召開股臨會,甚至將所有責任推給在場股東,似有卸責之嫌。
投保中心新聞稿指出,12月27日光洋科公司股臨會依台南地院執行命令,不應召開,法院人員亦進入會場送達、宣讀執行命令,股務代理機構於會前停止辦理股務,該股臨會不具適法性;獨董吳昌伯卻執意開會並作成臨時動議決議1月3日再開股臨會,公然挑戰公權力,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吳昌伯若一再拒不履行強制執行命令,恐將面臨被拘提管收的命運。
投保中心除強力譴責並要求獨董吳昌伯,應遵守法院執行命令,停止於1月3日召開股臨會,並將審慎評估研擬依投資人保護法等規定提起相關訴訟,追究相關人責任。若吳昌伯仍執意召開,台南地院會否在科罰最高怠金後,再祭出新的罰責,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