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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劉孔中■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教授

美光與聯電營業秘密案 啟示與後續

美國美光與聯電因侵害營業秘密一案,雙方在中、美、台纏訟四年,其中牽涉到許多重大法律、員工權益、司法審判、三邊政經互動的問題。

就在美光在台灣提起的刑事告訴大獲全勝(聯電三位員工被判4年半至6年半重刑,聯電被重罰1億台幣)的有利情況下,以及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如火如荼進行全程不公開的第二審訴訟程序之際,雙方發布新聞稿宣布達成全球和解協議,將各自撤回告訴,「聯電將向美光一次支付金額保密之和解金,雙方並將共創商業合作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美光新聞稿,其聲稱「聯電在提供其客戶高品質產品與服務的同時,始終致力改善與完善其對營業秘密保護的政策與程序」,可以說極為肯定聯電營業秘密保護的做法,一點也不像花費數以億計費用興訟的控訴者,甚至是平反聯電去年對美國司法部和解時的認罪(「知悉營業秘密被偷竊或未經授權而占用、轉換,仍接受、購買或持有該秘密」),其實是冤枉的。

本案演變至今,對各界可以有許多啟發,值得探討。

首先是營業秘密法去年才增加的第13-5條允許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卻未考慮未經認許的外國法人濫用我國有限司法資源的問題。本案由調查局偵查,歷經台中地檢署起訴,台中地方法院二年多審理,現在二審密集審理上訴中,結果雙方卻一夕之間和解,還將共創商業合作機會,使得公權力的介入流為當事人間商業爭執的手段,苦幹實幹的公務人員不知為何而戰。

事後看來,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與法院在本案難道不是過度輕信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而隨之起舞?各級政治人物就本案的的發言不就是各種捕風追影、唯恐兩岸不斷線的操作?法務部與司法院又豈有善盡監督之責?

美國司法部當初配合美光激情演出(司法部長大陣仗率領聯邦調查局長、二位助理部長召開記者會公布此案),還來台要求我方司法互助,固然只是中美對峙下的刻意演出。現在看來,我們如果是成了美方的馬前卒而不自知,那就應痛下決心檢討如何以追來者,但是如果我們是甘為美方的馬前卒,以國民利益為芻狗,那就應當究責科責。

展望後續,就法律適用而言,雙方和解並肯定聯電營業秘密保護的做法,顯示聯電對於營業秘密法第13-1條規定的一般營業秘密罪的發生,已盡力防止,法院對聯電罰金罰就失其依據。其次,營業秘密法第13-2條的經濟間諜罪是以「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犯第13-1條的一般營業秘密罪為基礎,美光既然與聯電和解,撤回第13-1條的告訴,為其打工的員工自然沒有犯第13-1條罪的可能,檢察官再援引第13-2條的經濟間諜罪對員工窮追猛打的必要性與正當性也完全不存在。因此,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應立即停止審理本案、判決聯電及其三名員工無罪,還其公道,並為因輕信或過度配合外國告訴人而一再受損的司法形象停損。

而臺中地方法院應將撤銷13項秘密保持命令刑事裁定,公布爭議的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判決全文,不可再遮遮掩掩,以供社會各界公評。爾後各級法院乃至司法院應盡可能維持法治常軌,公開審判,並公布判決,不要輕易容許原告或檢察官假借營業秘密裝神弄鬼。

最後應該檢討營業秘密法的合理化,例如第13-2條的經濟間諜罪採取公訴罪恐有過當,因為如果是侵害當事人的私有財產權,維持告訴乃論即可。如果真的侵害國家核心競爭力,則應該效法南韓制定指定並防止國家重大科技不當外流的立法,不可再混淆私權利與國家安全利益保護的界線。至於執政黨立法委員倡議加重對經濟間諜處罰、由高檢所偵辦經濟間諜罪的主張,更是應該就此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