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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劉純妤■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

從聯合國開放科學倡議 看研究資料利用趨勢

COVID-19全球疫情流行期間,我國面對此一新興傳染病,各項關於疾病傳播、疫情防控、疫苗接種等研究成果與資訊共享與應用需求遽增。除了增進社會大眾對疫情與防疫政策的認知,在國內、甚至與國際間的相關研究資料共享,也成為政府擬定各項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而這正是開放科學(Open Science)落實於政策與社會生活的具體展現。按開放科學本身雖不是新近提出的概念,但受惠於網際網路普及、軟硬體演算能力持續增強、智慧攜帶型終端裝置的大眾化等科技應用興起,使開放科學的理念、發展方向及其在科研政策上所扮演角色,被重新檢視與定義。

 從早期的意義來看,開放科學起初強調科學研究成果的開放,避免重複相同研究所造成的資源浪費,從而聚焦於研究論文的共享閱覽;同時,倡議者以科學界與相關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為主。然而,資料科學(Data Science)、開放資料(Open Data)與資料共享(Data Sharing)等概念的擴散與實踐應用,也逐漸影響到開放科學的內涵,使研究資料(Research data)的開放與共享運用,構為開放科學的主要理念之一。因應科技研發成為現代國家的政策核心,各國陸續於政策面與制度面推動開放科學與研究資料共享運用相關措施;而COVID-19疫情對全球經濟社會生活所造成的劇烈衝擊與複雜課題,導致各國政府亟欲自科技應用尋求創新解決方案,亦加速了此一趨勢。

 在此背景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經2021年5月6日至12日特別委員會會議線上討論後,議定開放科學建議書(UNESCO Recommendation on Open Science)草案,並預計於同年11月9日至24日舉行的UNESCO大會中正式通過。依據草案內容,本建議書將首次提出關於開放科學的全球標準制定框架,以擴大科學知識傳播、加強全球科學界之間的合作、強化科學與社會聯繫,並強調國際科學合作的重要性。

 建議書草案除了鼓勵會員國分配預算投入研究與合作,更針對開放科學與研究資料共享利用,提出了以下重要主張:(1)定義開放科學為一種包容性的架構,含括各類活動與實踐,目的在於使每個人均得公開使用、獲取與重複使用科學知識,為科學與社會利益,增進科學協作與訊息共享,並向科學界以外的社群開放科學知識的創造、評估與傳播過程;(2)開放獲取科學知識的概念,納入開放取得研究資料;而所謂開放授權,則意指允許他人重複使用、編輯與重新分配(redistribute),並應及時、盡可能免費向所有人提供;同時,須依FAIR原則等資料治理與管理原則,以及時、便利使用者、具備人機可讀性與可操作性的格式提供,並定期維護與策進。

 UNESCO作成此一建議書,於開放科學的發展方向上可能包含了幾項意義。其一,過往關於開放科學與研究資料開放利用等核心概念,多由非政府組織或個別國家政策來詮釋界定。而UNESCO以自身國際組織的地位,為上述概念提供了指標性定義與內涵,等同為將來政府於政策、制度層面,制定開放科學與研究資料共享機制提供了一可供參酌的有力基準。其二,UNESCO就此議題,向各國政府提出制度性倡議,某程度呼應了近年來國際間對於資料跨境流通機制的建構願景。

 國內在各項研究資料的開放與再利用方面,目前主要係透過個別官方機關建構共享平台來推行,如中研院團隊維運的研究資料寄存所(depositar),向外界提供研究資料之保存、管理與共享功能。不僅研究社群得藉此在專案團隊成員間分享研究資料,強化專案協作;針對研究團隊授權對外開放之資料,一般使用者亦得自由取用該些研究資料,以符合授權條款的形式利用之。是為國內開放科學理念落地應用,以及研究資料流通再利用平台模式的實踐經驗。長期來看,或得透過該類共享平台試行,使其研究資料蒐整、治理與釋出的框架與作法進一步銜接UNESCO所發布標準,以為推展我國研究資料跨境流通機制的基礎與突破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