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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楊君毅■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數位平台新聞付費法制化爭議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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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平台巨擘漸成獲取資訊的最主要窗口,但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間衝突也日益加深。圖/美聯社

數位內容時代來臨,曾幾何時,那種人手一份報章雜誌的景象已不復見,人們已習慣在電腦和手機上閱讀新聞。不知不覺當中,數位平台巨擘已漸漸成為我們獲取資訊,認識社會、國家、世界面貌的最主要窗口。但在另一方面,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間衝突也日益加深。研究估計,2018年間僅透過新聞搜尋服務,就為Google創造了多達47億美元的營收(約是當年廣告營收的5%),即使新聞搜尋者根本沒有點擊新聞連結並進入新聞內容頁面。

 根據澳洲市場競爭機構於2020年的調查,平均每100元澳幣的網路廣告,Google分走53元,Facebook再分走28元,剩下的19元才由包括新聞媒體在內之眾多實際內容產製者分食。在台灣方面,根據公平會針對國內廣告產業的調查統計,2019年台灣網路廣告金額約台幣458億元,但保守估計Facebook和Google已瓜分其中6到8成。

 2021年2月間,澳洲順勢推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案」(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要求數位媒體對所提供之新聞付費,更建立新聞媒體以「集體」方式與數位平台談判授權金之機制;當談判不成時,則必須進入所謂「強制仲裁」程序。Google立即與包括新聞集團(News Group)在內50家新聞媒體簽約付費。Facebook也選擇讓步,在最後關頭與澳洲政府達成協議,答應依據新法與澳洲媒體進行協商。

 有鑑於立法規範數位平台運動已陸續在世界各主要國家點燃,2021年3月底台灣各界代表皆不約而同呼籲政府加緊腳步跟上。有關主管機關和規範形式,部分立委主張訂定專法規範並點名公平會或擬成立的「數位發展部」為主管機關;但政府高層則表態,若要立專法規範,依照行政院推出的第一階段組織改造計畫,在網際網路治理上,應由國家通訊播委員會(NCC)負責管理。

 展望未來,此部專法即使能順利誕生仍將面臨不小挑戰。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即是管轄面難題,由於Google、Facebook等數位平台皆未在台灣設立如分公司等法律實體,加上伺服器皆在境外,是否會發生即使有專法也因對境外數位平台欠缺管轄權而一籌莫展﹖

 在強制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議價方面,也產生是否會構成聯合行為,與公平交易法精神衝突之問題。針對此點,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委李鎂於2021年10月初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備詢時曾指出,即使強制議價涉及聯合行為,但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8款也提及,若基於經濟產業發展需要,可申請豁免許可。

 以目前世界立法趨勢來看,似乎是朝所謂「澳洲」模式發展,暫時擱置數位平台「壟斷」新聞閱讀管道之問題,將焦點集中在如何強制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洽商分潤。此種模式是否會成功,創造雙贏;抑或讓新聞媒體的獲利更倚賴數位平台,進而影響新聞媒體的獨立自主性﹖

 讓我們拭目以待,不論數位平台提供新聞收費立法最終成果為何,我們都是歷史的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