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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張士傑■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落實居家環境安全之污染責任保險

台灣現有儲槽/管線普遍老舊,形成土壤與地下水潛藏污染之高風險,尤其是遍布於都會區與住宅區內之加油站,造成居民健康的隱形危機。為落實居家安全保障,維護生態環境永續性,可借鏡美國儲槽財務責任制度的實施經驗,修訂投保意外污染責任險相關規定,期能真正達到降低儲槽/管線衍生之環境汙染風險。

 根據美國賓州環境與自然資源部研究,10年以上儲油槽46%會發生洩漏,若15年以上洩漏機率則高達71%。儲槽/管線洩漏、溢流或系統故障可能將油品釋放至環境,造成高昂整治費用與社會成本,1986年美國國會修訂《資源保護和恢復法案》(RCRA),針對儲存油品的儲槽業者財務責任(FR)之管理法規,於發現洩漏初期、污染未擴散前,立即採取糾正措施,及規範對第三人傷害與毀損責任之賠償。

 目前台灣加油站平均站齡已超過25年、工業儲存槽設立平均超過20年,將進入滲漏與污染好發期,如2013年中華全球石油公司於台中港碼頭漏油事件與2017年中油澎湖縣湖西鄉油庫外漏事件。政府實施「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後,地上儲槽/管線已設置監測設備與規範定期申報監測數據,為完善機制的建立,政府應儘早落實儲槽財務責任制度,補強意外污染責任險承保範圍,確保有效進行污染整治之風險管理。

 如前所述,美國儲槽財務責任制度之效益為建立污染整治所需財務風險管理之安全網,簡言之,就是要求業者必須預先因應不可避免之污染整治責任,提存初期緊急應變措施與賠償所需之準備金,財務責任制度可採行自我保險、擔保、儲槽保險、履約保證、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信託基金、地方政府債券等。

 保證範圍包含儲槽洩漏意外事故所發生之場址內外污染整治措施,對第三人體傷與財損之侵權賠償責任等。儲槽所有權人或經營者可用FR機制涵蓋所有義務或責任。保證額度區分為地上儲槽(550加侖以上)與地下儲槽(1000加侖以上),並設定每一事故與每年最高理賠金額,依據槽體容量、設施與每月平均耗油量等不同等級判別,如每一事故約50至300萬美元、每年最高約1至6百萬美元。而美國儲槽財務責任制度的保證範圍與額度,可作為修訂意外污染責任險投保規範之參考。

 依現行石油管理法22條投保規定,受規範業主是以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意外污染責任險方式投保,實務面有以下議題待調整:

 1. 如何降低污染事故理賠爭議

 儲槽洩漏原因複雜,不易判斷是否源於意外事故,實際理賠案例中,因事故性質認定問題而發生嚴重爭議,投保規定應參考國際條款,修訂符合儲槽污染性質之事故判定明確定義,以減少不必要之理賠爭議。

 2. 如何符合污染風險移轉需求

 儲槽發生洩漏無論是業主所有、管理或租用土地或以外(第三人)區域污染,皆屬污染責任主體依法應負整治責任範圍,現行投保規定承保範圍,僅限第三人區域之意外污染責任,尚不符合污染風險轉嫁需求。

 3. 如何依據責任風險提供保障

 儲槽/管線滲漏/污染最大可能依法責任是污染整治成本,其保險條款複雜程度大於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必須依照實際風險制定符合需求之保險契約。除區分地上與地下油槽,建議訂定差別保險金額。

 歸納以上分析,污染責任保險應包含意外與非意外事故(污染)所致場址內與外之污染整治費用,與第三人侵權責任。同時,最低保險金額應依據個別業者總儲槽容量,區分地下與地上儲槽。透過完善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規劃,不僅可以達到維護社會安全的保障,同時,也是居家環境風險管理的重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