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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李娟萍/台北報導

商品類期貨退單 與國外相同

110年12月期貨市場制度調整 系列報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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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類期貨之退單點數計算公式
退單範例

 期交所12月6日將商品類期貨納入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適用商品,其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運作方式原則上與國外股價指數期貨相同,僅依商品特性調整退單百分比、基準價及量化放寬指標作法。

 商品類期貨退單點數計算公式,與國外股價指數期貨作法大致上相同,惟退單百分比略有不同,黃金期貨及臺幣黃金期貨單式月份及跨月價差退單百分比採2%,布蘭特原油期貨則為3%,計算公式如下:

 基準價選取順序為(1)前一筆有效成交價(2)有效委買委賣中價(3)由期交所參酌相關資訊決定,當無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及有效委買委賣中價可作為基準價時,期交所將參酌相關資訊決定基準價,例如黃金期貨原則上期交所將參考國際上活絡黃金期貨價格,以計算適當基準價。

 另期交所設有量化放寬指標,當波動相關指標盤中達預設標準時,將自動放寬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下限。

 期交所分別設置黃金期貨及布蘭特原油期貨兩種量化放寬指標,兩者獨立運作,例如黃金期貨量化指標達標時,僅會放寬黃金期貨及臺幣黃金期貨即時價格區間,布蘭特原油期貨則不會放寬。

 以下為退單範例:

 範例:市價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

 假設黃金期貨最近到期契約前一日結算價為1,800點,退單點數為36點(=1,800×2%)。若基準價為前一筆有效成交價1,799點,則即時價格區間下限為1,763點(=1,799-36)。若交易人以市價IOC委託賣出25口黃金期貨最近到期契約。

 依當時委託簿(如右圖)試算,可能成交價為1,799點15口、1,750點10口,故1,799點15口成交,剩餘10口因可能成交價(1,750)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1,763)退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