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投入太陽能電廠的「電款請求權」設質擔保問題將有解方。據了解,今年的金融業白皮書,由票券公會所提案將太陽能業者的電款請求權轉讓或設質給金融機構做擔保的相關要求,已受到政院重視,並指示台電著手展開研議配合,一旦台電正式放行在與供電的太陽能電廠在簽署售購電合約時,加入上述的開放設質金融機構條款,將成為金融業者在能源融資上的重要里程碑。
綠色再生能源政策是政府重要施政主張,但金融機構在進行綠能融資時的擔保性如何強化,始終是一大問題,尤其是目前最普遍推廣的太陽能發電,由於太陽能電廠發行財務危機、營運不善等問題頻傳,金融業者想對售購電合約中的「電款請求權」要求能做為設質擔保,卻一直得不到和所有電廠簽約的最重要共同主事者台電的正面回應,讓金融業者十分困擾。
票券公會也因而在110年度金融建言白皮書為銀行、票券等所有與太陽能融資相關的金融業者發聲,提出兩大建言,一是將融資電廠對台電簽署的售購電合約中的「電款請求權」,設質或轉讓給融資的票券或銀行業者進行擔保;二是在電廠發生財務等問題時,融資的金融機構可行使介入權。
據指出,這兩大建議已受到政院高度重視,包括由台電公司在本月初召集的會中已有進行討論,包括太陽能發電相關業者、兩家相關公會,和金融業者都有參與。
知情金融圈人士指出,政院透過該次會議已了解台電在售購電合約能否轉讓扮演重要角色,副閣揆沈榮津也指示台電進行評估,台電將根據票券公會所提出的要求,進行未來和太陽能電廠合約條款簽署內容調整的研議。
其中最直接簡便的作法,就是未來台電和太陽能業者所簽署的售購電合約,將會載入相關條款,包括同意將電款請求權設質轉讓給融資的金融業者,或是在電廠發生財務等問題時,可將售購電契約的權益轉讓給融資的金融機構,讓金融機構可藉此來行使「介入權」,這些內容都可望納入條款。
金融圈人士指出,售購電合約中「電款請求權」如可開放設質擔保,對所有對太陽能融資的金融業者而言,都可得到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