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台灣)銀行與國內十多家銀行簽署保密協議,其中涉及員工工作權部分是否違法?金管會要求花旗29日須交出法遵、法務及律師意見書,同時要事先徵詢勞動主管機關意見,若評估有牴觸台灣法令,花旗銀必須設法修正,否則將影響後續出售案審查。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28日表示,花旗(台灣)銀行26日已有對外說明,且花旗銀員工亦已正式成立工會,依照團體協約法,工會可跟資方進行團體協議,確保自己的工作權;金管會也將待收到花旗銀的報告後,會再洽勞動部意見,檢視花旗銀在標售過程中簽署的保密協議,是否違反勞動相關法規。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28日亦與金管會溝通,但主要是談銀行理專「遞延獎金」的問題,即先前金管會為避免理專為衝刺獎金,亂賣不適合的商品給客戶,所以要求獎金要分批給付,但有些銀行在理專離職後,又沒發生客訴的情況下,拒絕將遞延獎金給付給離職員工。
金管會向全金聯重申,先前請教過勞動部意見,若員工無過失,銀行不發放遞延獎金是「不適宜」的。金管會也主張,若觀察期已過,銷售並沒有發生客訴或疏失,「該是員工的獎金就應該給他,不能因離職就不發放」,若有銀行被員工檢舉,金管會就會處理。
至於花旗銀在出售資產期間,與國內十多家銀行簽署保密協訂,其中有要求參與查核的銀行不得惡意挖角或大量雇用花旗銀的員工,造成有銀行在最後要發出雇用通知時,考量到適法性問題,拒絕花旗員工,若多家銀行依約三年內不得大量雇用花旗銀員工或理專,工會認為將損及員工工作權。
黃天牧及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都強調,員工是銀行的重要資產,銀行應與員工充分溝通,未來金管會在審查花旗銀出售案時,亦會要求賣方與買方都要保障員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