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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陳碧芬/台北報導

董監落實把關財報 降低責任風險

公司治理協會邀投保中心董事長張心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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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陳清祥(右至左)、投保中心董事長張心悌和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黃顯華。圖/陳碧芬

 投保中心董事長張心悌26日指出,證交法當中有關財報不實的民/刑事責任,都涉及公司董監事責任,目前已有31個案件,涉及獨立董事有80位,請求金額達151億元,希望透過宣導,降低董監事執行業務風險,並促其協助把關公司財報,給董監事懂得保護自己。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董監聯誼會26日邀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董事長張心悌,針對「董事與財報不實責任之距離」演講。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表示,去年至今接連發生多起公司財報不實案件,一度引起市場恐慌,主管機關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及強化公司治理,對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董監事規範愈來愈多,包括內線交易、操縱股價、財報不實及執行業務 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者。

 截至目前,在投保中心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財報不實的部分約占三成,被告除不法行為人、發行人,還有董監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陳清祥表示,從訴訟中可以發現,董監事不一定瞭解賠償案件中自身須負的推定過失責任等,因此期望從張心悌的研究理論及個案研析中,協助董監事了解自身權責,以積極態度善盡職責、為投資人把關財報並降低執行業務風險。

 張心悌指出,以「獨立董事」、「外部董事」、「非執行業務董事」 等關鍵字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近12年,即2008年至2019年期間的所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刑事和民事判決,篩選出與此關鍵字相關之財報不實民事案件共15件,實證研究顯示,獨立董事/董事最大法律風險為「財報不實」,這同時涉及證交法當中的民/刑責任,且刑事責任還是重罪。

 證交法第20條之1第1項,對於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36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若對有價證券的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即股票投資人因而受到損害,公司組織當中的不同層級要負賠償責任,包括有推定過之責任和過失責任。其中,董監事為法定賠償義務人,應負賠償責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