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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黃國銘、蔡孟芩■寰瀛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助理合夥律師

SPAC到底是什麼?

SPAC一詞,自去年起即成為資本市場火熱的議題,且通常伴隨上市公司價值上億、超高估值等新聞。近來,Gogoro更在眾多的資本市場中,選擇以SPAC方式進軍美國。究竟SPAC是什麼?利弊為何?有什麼值得注意之處?

 SPAC在概念上,是以「併購非公開發行公司而使非公開發行公司上市」為目的之公開發行公司,此一公開發行公司除了在一定期間內完成併購之外,並沒有其他主要經營業務內容;而SPAC在與併購標的合併後,併購標的將取得上市的資格,而原SPAC股東則取得併購標的公司的股票。

 曾有論者評論,「SPAC是窮人的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事實上不少SPAC的確是由私募基金所創設。SPAC與私募基金有4個相同點:1、目的皆為併購不特定的已存續公司;2、有限的存續期間;3、提高併購標的財務槓桿;4、取得專業經理人指導。

 儘管SPAC與私募基金之間有類似之處,但最關鍵的差異在於:SPAC股票可自由轉讓,且不限投資人資格。亦即,SPAC的受益憑證是在市場上公開發行而得自由買賣流通、且不限於特定高收入的投資人的股票。

 相對於此,在美國私募基金則限制由特定高收入投資人才能投資,且受益憑證並沒有公開市場可以自由交易轉讓。因為SPAC這項特色,近來美國國會及美國SEC(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主席對於SPAC是否能充分保護一般散戶投資人權益,有更多的檢討。

 企業為什麼要使用SPAC上市?

 SPAC上市,相較於透過傳統IPO上市較有彈性,亦即,SPAC是利用已上市的SPAC與非公開發行的併購標的進行合併,併購標的有相當大的彈性去評估與說明其業務成長的展望及財務預測,因此相對容易取得較高的企業估值。相對於此,企業循傳統IPO上市,必須遵循嚴格的揭露義務,甚至SEC對於企業如何估算未來財務預測,有頒佈Regulations S-K第10(b)點作為指引。不過,雖SPAC在法規適用上有些許彈性,但SEC仍屢次提醒, SPAC有誠實揭露義務,如有不實陳述,SPAC及其負責人仍有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

 因為SPAC對於企業成長、未來財務預測的彈性,自2020年以來,迭有報導指出SPAC涉及業務或財務的不實陳述、導致投資人蒙受損失。例如在2020年以SPAC方式上市的Nikola Corporation,其創辦人即透過影音及新聞稿方式,發表該公司尚未完成的產品,而後在SPAC交易完成、Nikola上市交易後,才有報導揭露其陳述不實,而在今年7月,SEC對Nikola創辦人 Trevor R. Milton提起證券詐欺之訴。

 從以上事例,SPAC雖可能給予企業消息揭露上一定的彈性,但因為SPAC負面新聞逐漸增加,導致投資人疑慮,對於個別企業而言未必是募資的最佳管道。近來已有新聞報導,SPAC在宣布上市後,SPAC股東的要求領回其認購金、贖回其投資的比率有超過50%,大幅減少SPAC上市企業所取得的資金,例如今年SPAC公司Locust Walk Acquisition Corp.在提交併購eFFECTOR Therapeutics Inc.議案予股東表決時,其股東的贖回率高達97%,顯著降低eFFECTOR Therapeutics Inc.透過SPAC上市所取得的資金。

 台灣企業進行SPAC的事前準備

 儘管SPAC有些許爭議,仍不失為台灣企業進行上市的一個可能性;不過在考慮此一管道前,需要了解一些美國與台灣的差異性。在會計制度上,美國採取U.S. GAAP,需參考F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指引編製財務報表並進行揭露,台灣目前是導入IFRS,因此在會計體系上,企業就必須先進行調適。

 此外,在台灣進行併購交易,常會參考每股市價、每股淨值、EPS進行企業價值的評估,不過在美國較會採取EBITA倍數法、股價淨值比、股價營收比等方式進行評估,在討論的基礎上也有些許差異,在談判上也需要先有心理準備。最末,在台灣企業海外上市的情況,企業組織可能需要先行調整,以確保遵循台灣對於外國人投資有關管制規範。

 綜上所述,台灣企業如擬進行SPAC,前期有相當大的準備工作,需要與會計與法律團隊密切配合,調整組織與準備工作,才能確保SPAC上市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