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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張士傑■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壽險業負債的財務揭露 ─歐盟發展的省思

人壽保險的前身可追溯至羅馬時代互助協會的宗教組織,會員繳交定額入會費,會員死亡時,遺族可領取葬儀費用。中世紀時歐洲出現「基爾特」(Guild)組織,由相同職業者基於相互扶助組成團體,於會員發生死亡、火災、疾病、竊盜等災難時,共同出資救濟。

 近代人壽保險制度則從建構生命表計算人壽保險保費開始,利用大數法則統計死亡率。1762年英國倫敦「平衡保險社」(Equitable Assurance Society)首先根據生命表,按年齡及健康程度計算保費。隨後,人壽保險受到社會重視而快速發展,但隨之而來的保險公司破產事件,造成社會大眾對於經營者履約誠信的質疑,為降低倒閉所造成的負面外溢效果,如何於財務報表妥適呈現保險契約之負債價值與維持償債能力,受到資本市場與監理機關高度關注。

 為確保公司提供允當之財務資訊與合理的股利發放政策,歐盟(EU)已規範上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需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FRS),對於資本市場而言,除提高企業透明度與可比較性,也排除當地相關法規的涉入。保險公司負債的公允價值衡量尤為重要,因壽險業投資績效,主要基於運用負債項目之責任準備金及所產生的財務槓桿效果,目前台灣已採歐盟模式之財務揭露,以下針對歐盟有關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與財務揭露規範的發展摘要說明。

 歸納歐盟境內的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涉及資產項之金融資產與負債項之準備金評價、風險資本計提標準與風險邊際(Risk Margin)計算等。歐盟已於2012年實施清償能力第二代指令(Solvency II),並強調符合商業交易實務,雖然與IFRS 17呈現平行進展,預計推動整合Solvency II 與 IFRS應為未來可能方向。其中Solvency II 的第三支柱,揭示財務報告及資訊揭露原則,以EU境內保險監理會計一元化取代各國的監理會計制度。

 以英國的保險業財報揭露為例,於採取原則基準(Principles-based)的監理模式下運作較具彈性,但是法令遵循上也可能增加溝通成本,簡單而言,基於閱讀報表者使用目的之差異,主要可以區分為財務會計(GAAP)與監理會計(SAP),適用IFRS與英國GAAP雖需要調整,但仍較其他地區實施時較為相近,社會大眾可透過GAAP知悉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同時基於清償能力監管規範,保險業需依SAP編制準則定期向金融服務總署(FSA)提交財務資訊。實際接軌IFRS 17後,技術面將不適用IFRS 4,而導入負債公允價值評價,從既有精算假設依鎖定方法(Lock In)改採隨機情境之非鎖定方法(Lock Free)評價。

 而以清償能力與維護消費者權益為出發點之保險監理架構,有關法定最低資本之計提規範,英國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自2016年起採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管理局(EIOPA)制定之Solvency II架構,公司帳列之資產依公允價值評價,多採市價(Mark to Market)揭露,無市價時使用模型評價(Mark to Model)。而依歐盟國際會計準則(IAS)規範,上市公司採IFRS 編製合併報表。

 基於資訊透明度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歐盟針對上市保險公司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告,依據Solvency II規範其境內保險公司之自有資本,對於跨境大型保險公司則實施ICS資本監理。我國保險業適逢調整財務揭露原則與規範,歐盟對於保險業財務揭露的規範與市場經驗,可以提供現有制度架構的參考與比較,而如何取其精華與去其糟粕,期待主管機關兼顧及包容在地實務現況與社會需求之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