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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蘇秀慧/台北報導

開雲端發票符3要件 漏稅免罰

放寬處罰標準,符合電子發票占比5%以上等條件,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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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雲端發票減免處罰新規

 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財政部15日公告修正減免處罰標準,若短漏報銷項稅額的營業人,符合電子發票占比5%以上、雲端發票占比15%以上、少報銷項稅額占10%以下等三大要件,則可免罰,並自9月17日生效,尚未確定案件都可適用新規定。

 若依2020年開立發票情形來看,約有2.4萬家營業人達到標準,有機會受惠。截至2020年底,開立統一發票的業者有98萬多家,其中約32.8萬家使用電子發票,而雲端發票份數占比5%以上有4.5萬家、占比10%以上則有2.4萬家。

 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等情形,除了補稅外,還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而為符合比例原則,財政部也訂定減免處罰標準、裁罰倍數參考表等,符合一定條件可減免處罰。

 為推廣雲端發票,財政部不僅鼓勵民眾多加透過載具存取雲端發票,也從開立發票端著手,針對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重、少報銷項稅額情節較為輕微的營業人,可減免處罰。

 根據新版減免處罰標準及裁倍表,開立電子發票占開立發票總數的5%以上、開立雲端發票占電子發票比率在15%以上,且少報銷項稅額占全部的10%以下,可免予處罰;若電子發票、雲端發票占比都達標,但少報銷項稅額超過10%、但在13%以下,則可適用較輕處罰,可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

 賦稅署副署長樓美鐘指出,給予減免處罰目的是希望鼓勵營業人多多開立雲端發票,雖然處罰可以減免,但如果有漏稅,一樣要補稅。

 這次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增訂「開立電子發票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5%以上的營業人,其開立雲端發票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在15%以上」,其少報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在10%以下可免罰,即免罰標準由7%放寬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