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記載事項,如果商家重複開立發票字軌號碼或打錯金額且無法收回錯誤發票,商家應盡快主動向當地國稅局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一年內可享三次內免罰機會。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商家發票記載事項不實,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並將誤寫的統一發票註明「作廢」,而且也要在申報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中註明。
官員指出,現在不少商家仍用人工輸入字軌號碼且未建立檢核機制,容易發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或是嚴重打錯金額情況,不僅自己可能被罰,消費者在兌獎作業也會產生困擾。
但在實務上,除非顧客是常客,否則商家根本無法知悉顧客身分,也難以找到該名顧客。
官員表示,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如果商家開錯發票導致發票應記載事項不實,而且未事先通知國稅局,則商家將遭國稅局按發票應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罰鍰金額為1,500元~1.5萬元。
不過,根據我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若店家主動報備更正誤植內容,登錄實際交易資料,而且未經他人檢舉或調查,即可免除營業稅法的罰則,惟一年內僅限三次額度,若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仍要處罰。
舉例來說,台南有一家知名伴手禮專賣店在今年3月1日銷貨時誤將同一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給兩位消費者,當商家發現時,顧客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因此商家向台南國稅局申請報備,並於申報110年3-4月期營業稅時核實申報該兩張發票銷售額及稅額,因商家已主動報備並依實申報且為今年首次發生,國稅局認定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