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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1邱琮皓/台北報導

大法官:保障性別平等意旨 勞基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 違憲

 大法官20日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女性不得夜間工作的相關條文,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等於即日起女性可在晚間10時至隔日上午6時工作。

 對此,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對女性夜間工作之特別規定,雖然有其歷史脈絡,但司法院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勞動部將依照司法院解釋意旨,持續檢視主管法令政策,關注及促進勞動領域性別平權。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主要為限制雇主讓女性夜間工作,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 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在大法官宣告這項條文失效之後,連帶也會影響其他條文,首當衝擊的就是受同條文項次保護的「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未來可能會面臨雇主可以合法要求在晚間10時至隔日上午6時工作的問題,失去原本「女性保護」的意義。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是一項保護規定,為女性勞工深夜勞動禁止原則,同項但書則是例外規定,但同條第5項寫到「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在第一項宣告失效的情況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認為,確實對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的規定也會跟著失效,這是未來勞動部要立即處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