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企業因經營本業所產生的商業紛爭或損害,雖已經提起訴訟,但因為判決尚未確定,該筆損失仍屬於未實現費用或損失,也不符合特別條款,在申報營所稅時不能列報抵稅。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除特別情況,營利事業列報費用,以及損害僅限已實現者。例如A企業申報營所稅列報其他損失1千萬元,經查為A承攬政府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但A構成不予議約事由,致保證金1千萬元遭沒收。因為申報營所稅時尚未判決確定,仍然屬未實現費用及損失,遭國稅局剔除,並且補稅200萬元。
其他尚未實現的損失或非損失情況,包括現金減資、公司所投資企業減資虧損(未折減原出資額),以及未實現的外匯損失等,這三種都無法認列為投資損失。
現金減資是公司將閒置資金發還給股東,公司並無損失,因此無法列報投資損失。而轉投資企業減資虧損,只要尚未折減到企業原本的出資額,等於企業所投資金額仍然存在,也不等於投資損失。
至於出口商外匯損失,官員強調,外匯損失僅能列報「已實現損失」,若只是帳面差額不能列計損失,因企業仍有機會等到匯益狀況。
不過,財政部也設置特別條款,也就是企業有五種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可列報抵稅,包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的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的跌價損失,還有營所稅準則第50條的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的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的備抵呆帳,以及其他法律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