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在未來一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施行日期,未來個人以免稅天堂投資架構獲利,必須比照國內稅制課稅。勤業眾信(Deloitte)指出,包括轉投資大陸、買賣金融商品等五種情況都會落入課稅範圍。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於16日落日,依照立院審查專法的附帶決議,財政部必須在資金專法落日後一年內向行政院報請實施CFC制度。換言之,CFC制度最快為2022年或2023年上路,對於海外台商將是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執業會計師王瑞鴻指出,一般個人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的用途多為五種情況,包括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地區、實際接單做三角貿易、從事境外金融商品買賣、轉投資台灣公司、持有台灣不動產。
王瑞鴻表示,過去台商會在BVI等地設置控股公司,將資金轉匯到大陸或其他地區以做為設廠資金或從事境外金融商品買賣,每年則獲配股利與金融商品收益。
未來CFC上路後,只要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或收益,個人股東就等於有海外所得,而且其股利扣繳稅款無法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等於可抵稅額度減少,不如改為個人直接持有該實體公司較適當。
至於台商將低稅率地區公司做三角貿易情況,原本免稅的盈餘因CFC穿透課稅轉為個人海外所得,等於失去免稅效果,而且未來還可能被視為實質管理處所、比照國內企業課徵營所稅20%,有重複課稅風險,若改為由境內企業或個人直接持有較有利。
台商以低稅率地區公司轉投資台灣公司或購買境內房地,王瑞鴻指出,未來可能會有重複課稅問題,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比照外資就源扣繳21%,房地合一所得則適用35%以上重稅,等到收入分配給個人時,因CFC上路,所以該筆股利、房地合一所得也會視為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