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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黃惠聆/台北報導

投信使用通訊設備 管控七類人

為強化投信事業人員利益衝突的管理,主管機關原本即要求各投信公司須就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投資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辦公處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近期更修改相關規範並明訂,只要「其權責執行公司所發行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投資決策或執行公司有關投資交易行為者」都要列管,並明列七類必須受控管對象。

近期投信投顧公會再修訂「投信基金經理經理守則」有關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並明訂有七類基金經理人相關人等的資訊及通訊設用使用受管控,一是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相關部門之投資長或總主管,即投資決策權責主管;二是基金經理人之代理人;三是全委經理人之代理人;四是複核基金或全委經理人提出之決定之複核人員或核決之權責主管。

五是投研相關部門之部門主管及研究員倘權責涉及擬訂公司所發行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投資決策者;六是交易部門之交易主管或代理人及交易員或代理人;七是公司高階主管或其代理人倘依公司設計之複核程序而為投資主管或原授權人員之代理人者。

該法規指出,上述七類人員之辦公處所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應該遵守相關管理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首先是公司應建立內部網路使用規範,包含設立辦公處所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連接之防火牆機制、不得下載未經許可之電腦應用程式。

再者是公司提供的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網路應遵守公司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三是非公司提供之資訊及通訊設備,應事前經公司許可始得使用並應於台股交易時段內集中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