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收取違約金皆需課徵所得稅,若符合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還要課營業稅。財政部27日指出,近期有公司因商品運送延誤而發生買賣糾紛,依所得稅法與營業稅法規定,按境內銷售貨物契約所收取違約金需計所得稅並課營業稅。
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若企業總機構在境內,應針對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企業收取違約金也要列所得課稅。
至於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費用如違約金等。
官員表示,一般常見案例包括境內上下游公司依買賣契約收取違約金,屬於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另還有公司出租不動產給他人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所收取違約金,屬境內銷售勞務。
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若在價格外加收費用皆屬於營業稅規定的「全部代價」範圍,因此違約金也要列入當期銷售額報繳營業稅,同時需列入所得課稅。
不過,如果是台灣公司收取國外公司違約金,因屬於境外範圍免課營業稅,至於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也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但這兩種情況的違約金仍要列入企業所得課徵營所稅。
例如A公司將持有店面隔間,分別出租給B、C商號,每月租金皆為12萬元,但5月疫情來襲,B商號因生意不佳遲付5、6月租金並依約給付違約金1萬元,C商號則不敵疫情衝擊而倒閉,需提前終止租約,依約給付違約金12萬元。兩筆違約金合計共13萬元,皆屬於境內銷售勞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