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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曾回依

雇主可否以公司營收狀況不佳,實施減薪?

由於近年受到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延燒,使得許多事業單位營運受到直接或間接影響,面臨市場萎縮、業績大幅下跌、前途不明之困境。在這樣的情況下,經營團隊通常最直接反應就是快速採取因應措施,以免公司陷入財務危機。此時,雇主是否能以營業狀況不佳或企業前景不明而要求員工減薪?企業採用這類措施,有哪些要注意之處?對勞方而言,如果不接受減薪,又有別的選擇嗎?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另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由此可知,工資係由勞資協商後,以契約約定,變更時亦須經相同程序,由勞資雙方協議,即所謂「工資保護原則」。也因此若未得到勞工同意,雇主不得單方面調降薪資。

 話雖如此,勞工也應注意,在有勞基法第11條規定之「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等狀況下,雇主是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所謂的「資遣」。如雇主確實已符合上述法定資遣事由之情形,但為了避免資遣員工,選擇實施對員工影響較小的減薪或無薪假等樽節措施,以保留勞工的工作權,仍然必須取得員工同意才能實施。

依據勞動部98年4月24日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釋載明:「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上開函釋,並參照勞動部(前身勞委會)於100年頒佈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欲「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的前提要件有三:1.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2.為避免資遣勞工、3.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同意。且勞雇雙方雖協議「減少工資」,但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公司遇營業狀況不佳,欲合法實施減薪時,應與個別勞工協商達成協議,不得以公告後未經勞工異議,主張勞工默示同意;再者,縱使合法實施減薪,減薪後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但若資方未經勞方同意就片面降薪時,勞工可提出申訴或檢舉。

總而言之,實施減薪是勞資雙方在不得不「終止勞動契約」以前的緩衝措施,目的是希望企業在受到短暫的景氣衝擊後仍然能繼續聘用員工,如此一來便能避免影響到員工的工作權與年資,但企業主們務必要謹慎運用並適當與勞工溝通,否則反而可能徒增更多勞資爭議。(本文作者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