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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文/陳逸格

韋峰能源 鎖定原鄉地區小水力開發

 十年前,日本人在311震後大舉開發相對於大水力發電的小水力,小小水圳都變成充沛電力的來源。

 不讓日本專美,國內的韋峰能源(股)公司近年透過結合國內外資金、技術、人才與跨界協力夥伴,積極參與台灣小水力與地熱發電廠的規劃、開發和興建等工作,結合進金生實業與進金生能源服務等集團資源,共同在電廠設立、規劃、興建與維運積累不少寶貴經驗,進而快速建立起小水力發電之核心技術,包括設計規劃、水理分析、系統整合、遠端智能控制開發和設計等。

 韋峰致力於原鄉地區小水力發電之開發,董事長李學龍表示,原鄉地區本具有山高水急之天然水力發電優勢,且發電出力穩定、時數長,優於太陽能、風能更具。

 就原鄉地區開發小水力發電的經驗,李學龍提出心得分享:一、原鄉雖具有山高水急之天然優勢,但因不符合現行條例之規定,難以參與小水力發電之開發。

 二、原基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於山區進行小水力開發之期程更加冗長與不確定性(風險)大幅增加。

 三、水源所在地通常位於國有地(林業用地、河川地等),因此申租不易或是期程漫長。

 四、根據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規則規定,例如農業用地或林業用地進行水力發電設置時,必須進行申請用地變更使用,行政流程冗長。 五、前期評估費用(地形測量、流量統計、水工設計規劃、發電容量評估、開發預算預估等)高,也較太陽能發電更為困難、高成本、風險更高。以100~200kW為主之申辦時程冗長(二~三年),和前期開發準備費用高(5~10萬元/kW),墊高單位總成本。

 六、現行躉購費率不具備開發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