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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林昱均/台北報導

往生者退稅支票 列遺產計稅

全體繼承人指定一人,申請更改受款人以利兌領

 現在是報稅季期間,國稅局表示,若個人有綜合所得稅退稅支票但過世,則該筆退稅款也會列入過世者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實務上,全體繼承人可同意指定一人為退稅名義人,向國稅局申請更改退稅支票受款人,以利兌領。

 官員表示,若繼承人不只一人時,則遺產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關係,如果要處分公同共有物,因此如果是退稅支票、不動產等遺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處分。

 不過,如果是小額遺產,也就是單筆遺產餘額在20萬元以下,繼承人在申請辦理遺產存款提領時,不用檢附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直接向金融機構辦理,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遺產總額內課遺產稅。

因此,若退稅支票金額在20萬元以下,繼承人不用再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可直接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改受款人。

 財政部指出,依照遺產稅申報流程,在親屬過世之後,繼承人需在30天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接著到國稅局查詢過世親屬生前不動產、各類金融遺產等財產資料,以及死亡前兩年贈與情形,若親屬生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則一併通知國稅局派員點驗。

 除查詢過世親屬財產,繼承人同時也要檢視其債務,若親屬生前債務過多,繼承人若要採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必須在知悉繼承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過世者戶籍地地方法院」提出申請。

 官員表示,若繼承人未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而是繼承過世親屬所有財產與債務時,繼承人必須在親屬過世六個月內,持遺產稅申報書及文件,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報繳10~20%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