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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陳冠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

現行租賃市場之法律紓困因應

COVID-19自我國發布三級警戒迄今,許多基層民生商鋪均因疫情影響而紛紛倒閉,隨之發布三級警戒期間的時間延長,民眾消費型態的改變,往年需要親身體驗類型的餐館,也無力轉型。在雙北市較為熱門的消費熱區,紛紛有許多招租或頂讓的告示,這也意味著即便在三級警戒告一段落後,現今的社會面臨的是集體現象的履約爭議。

 以最簡單的租金遲延為例,現行作為商用的不動產租金通常押金會是3個月左右。若係因租金遲延繳納,依照法律規定合法會被沒收的押租金較一般的住宅押租金更高。因許多的民眾因為疫情影響工作,也因為政府的防疫政策而改變生活習慣,進而影響消費習慣。在收入大幅度的降低時,進而遲延給付而違約的人數將會倍增。出租人本身也可能因此面臨到無法順利收取到租金的情況,即便可以合法的斷水斷電,或是扣留押租金,但這對於租賃當事人雙方都是一種傷害,因為出租人或可以合法的終止租賃關係,但疫情影響也可能無法順利地出租而無法物盡其用,而沒有效率。

 本來無論是民法或特別法,為的是謀求雙方當事人間的公平,尤其在契約法理面講究的是雙方當事人因為合意而產生的拘束性。但當疫情的爆發非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時,一方當事人的違約狀態是否應該調整。也許大家會說民法上有情勢變更原則可以個案衡量,但因為並不是所有的爭議都會進到法院來個案衡量。

 依照我國法院對於情勢變更原則與誠信原則適用的嚴格解釋程度,個案民事案件一旦因為疫情而累積成為普遍現象,在租賃類型的解約或是履約爭議大量出現時,我國法制面所欲平衡的價值,整體觀察下會因此而產生失衡。據此,現行民事法律關係,應否有特別法在疫情期間下,有一定的法律政策緩和在現行疫情嚴峻底下的法律規定,實為一重大民生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