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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2林昱均/台北報導

海外產品報廢 企業需雙證明才能抵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因全球疫情嚴峻,公司庫存產品可能賣不出去而過期,如果是在境內,可直接委託會計師簽證報廢即可抵稅;但部分台商企業為跨國公司,庫存產品可能存放在海外倉庫,申請報廢抵稅需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公證機構監毀證明、我國駐外單位驗證等兩種文件。

 近年不少台商產品順利外銷,但可能受疫情或是市場變化,導致MIT產品在海外面臨報廢情況,甚至有台商產品在歐美剛上架就遇到封城,因此部分企業有申報境外產品報廢抵稅需求。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財政部2010年函釋等規定,台商企業要列報境外報廢商品抵稅有四大步驟,首先是在報廢前報備,台商必須事先檢附報廢清單與理由,按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並報請國稅局核備。

 第二步則是台商需委託境外當地的合格會計師或公證機構監毀及簽證。如果是委託境外會計師,必須有該名會計師身分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的影像紀錄。若是委託境外公證機構,則要有該機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與監毀紀錄。

 待監毀簽證後,台商第三步要將各項文件遞交給境外的我國大使館或駐外單位驗證,取得許可證明。最後第四步則是檢附監毀及簽證資料、當地駐外單位證明等兩種文件回台申報,才能完成列報境外商品報廢損失。

 官員表示,過去有台商因歐美封城導致500萬元產品過期損毀,基於境外企業難以查核,國稅局在評估認列境外證明較嚴謹,台商應事先報備並依流程取得各項證明,以免平白損失卻無法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