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東洋藥品及美時化學製藥因透過獨家經銷協議方式進行聯合行為,公平會12日重罰東洋製藥2.2億、美時6,500萬元,兩者合計罰款2億8,500萬元。
公平會接獲檢舉,台灣東洋藥品、台灣大塚製藥及美時化學製藥3家藥廠就大腸癌用藥涉及聯合行為案。經調查並在委員會討論後,認定東洋及美時有聯合行為,台灣大塚製藥則未涉及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規定。
公平會表示,東洋的友復膠囊、台灣大塚的優富多膠囊及美時的復癒膠囊,都是納入健保給付處方藥,且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的「三同」藥品。公平會指出,東洋除銷售自有的友復膠囊外,還分別與台灣大塚的優富多膠囊、美時的復癒膠囊簽署獨家經銷協議書;其中與台灣大塚屬一般垂直經銷代理行為,並未涉及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規定。
公平會指出,東洋與美時的經銷協議雖名為經銷,實際上雙方是「合意」使復癒膠囊不在市場上銷售,違反聯合行為禁制規定。公平會說,東洋與美時的藥品都屬學名藥,具有替代性,彼此具競爭關係,雙方卻約定東洋按期向美時支付一定金額授權金,取得美時的復癒膠囊的獨家經銷權,同時限制美時不得在國內自行或經由他人販售該藥品。
公平會指出,在此約定下,東洋每年皆依約給付授權金,但從不曾向美時下單購買或向醫院銷售復癒膠囊,因而使得復癒膠囊近年來不曾在市場上銷售。也就是說,雙方藉由相互約束彼此事業活動,合意使復癒膠囊不在市場上銷售,也因此東洋的「三同」藥品囊括並坐穩約八成市占率。公平會指出,兩家聯合行為也剝奪健保體系、醫療院所及患者原本因復癒膠囊參進市場可能享有的降價利益、實質減少醫師對藥品的選擇,甚或對健保藥價調整不利,影響治療大腸癌藥品供需之市場功能。
針對公平會重罰2.2億元,台灣東洋12日表示,經檢視相關規定後,公司並無涉及聯合行為,因此將提出行政救濟。另外,由於該案發生於2008到2009年間,是前董座林榮錦主事期間,若當年決策過程、商業談判涉及損害公司權益,東洋將對林榮錦採取必要法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