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報稅季來臨,中國大陸於2021年2月8日頒布《關於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2號公告),規定自3月1日起至6月30日前,納稅義務人須針對在2020年取得之「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完成匯算清繳的申報作業。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於10日提醒,在中國大陸之台幹及高階經理人,應確認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做好匯算清繳之工作,以維護自身的涉稅信用紀錄。
「2號公告」大致沿用原有之申報時點、方式及程序,並加強申報的便利性及合規性要求。此外,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林淑怡表示,中國大陸透過完善個人所得稅法規範與申報機制,正逐步落實其「十四五規劃」中的「加強個人所得稅稅收徵管」的目的。
針對「2號公告」,勤業眾信提醒應注意三事項:一,確認稅務居民條件,留意計稅方式,台幹應先檢視自己是否在2020年度於中國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成為中國大陸稅收居民,方須進行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各項專項扣除及附加扣除優惠。2020年部分台商因為疫情回台,在中國大陸的天數可能較以往少,應實際評估是否有符合稅收居民條件。若不具中國大陸稅收居民條件的台籍人員,則可依來源所得按月分次扣繳。
二,一次性獎金仍適用特殊優惠計稅方式。在2020年取得之全年一次性獎金仍可適用特殊優惠計稅方式,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若該優惠未在每月預繳稅款使用,則可透過年度匯算清繳時重新計算,並申請退稅。
三,「2號公告」簡化作業,開放多元申報方式,若台幹選擇透過聘僱單位代為申報作業,應於4月30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公司確認,並主動提供相關報稅資料,進行後續匯算清繳程序;如若在各月預扣預繳時未能及時提出憑證進行抵扣者,也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中一併辦理補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