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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張士傑■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實現未到期債券利益與盈餘分配的抉擇

依據媒體統計,2020年壽險業稅後獲利主要為處分股票與債券實現資本利得,其中處分國內外債券創史上紀錄,大量實現攤銷後成本(Amortized Cost, AC)項下債券獲利。同時於金融檢查時,發現壽險公司有違反保險法規,處分帳列AC債券,再以高於原賣出價格買回原標的之行為。主管機關因此限制壽險業處分AC項下債券,總量交易上限為5%。當然這也不意味著,已列入AC的債券可以在前開交易上限額度內任意提前實現利得。

 依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9號公報,若歸屬長期持有之金融資產,應依攤銷後成本衡量(AC)其價值,就人壽保險公司之資產負債管理而言,持有固定收益債券應基於履行保險契約未來給付的承諾,若基於市場風險考量及預防性停損而提前交易或由債券發行人提前贖回本金,而以資本利得列入當期損益是否妥適呢?

 提前交易的決策是公司基於財報的盈餘調節效果,或是因應市場變化為求公司最大利益考量而及時調整資產配置,成為資本市場與金融監理關切的議題。呂氏春秋的一段故事,『楚人過江,劍掉水中,便在船舷刻一記號,等船停下,從刻記號處下水尋劍而無法尋得』,莞爾地比喻遇事固執不知變通。因此針對歸類AC的債券,當市場利率或企業信評急遽改變,應仍持有到期反映未實現評價利益或及時處分實現資本利得,產生原則與變通的權衡優缺比較。

 因此,對於固定收益債券組合而言,依據市價為其公允價值的機構法人而言,操作型態為何呢?

 基於風險考量,可歸類至三類市場操作策略:

 一、高風險組合: 持有同年期之債券組合,可選擇存續期間較長之債券,於降息時實現資本利得或呈現帳面未實現評價利益,亦或是縮短存續期間,於升息時避免債券價格下跌。

 二、平衡型組合:分散持有不同存續期間之債券組合,降息時可反映資本利得與評價利益,升息時相對高風險組合具有下檔保護。

 三、保守組合:持有等比例不同年期之債券組合,當市場升息時,債券組合殖利率緩步攀升,反之市場利率急遽下降時,也可確保債券組合殖利率貼近即期利率,可控制變現性與價格波動度。

 就壽險業穩健永續經營而言,基於負債成本與存續期間已事先鎖定,上述投資組合策略恐無法達到資產與負債的匹配原則。因此,短期資本利得獲利將增加日後再投資風險,持續性利息收入才能符合利益關係人期待。

 因此,依AC認列的固定收益債券若提前交易,應以何種方式規範較為妥適?

 處分攤銷後成本衡量的金融資產,需符合相關會計揭露要求,除依循既有之內、外部交易程序與風險管理機制,若監理機關基於財務穩健與清償能力考量,有必要強化壽險公司的資本清償能力,另外再訂定提前交易管理規則,監理權限下充分合理。因涉及公司財務報表的合理揭露,除符合市場實務,可嘗試透過制定通則為宜,個別公司內部控制為輔。

 實際上,基於強化保險公司資本清償能力的監理考量,主管機關已規範壽險公司自2019年起交易未到期債券的資本利得,扣除20%稅賦後,須全數列至「特別盈餘公積」,再依剩餘年限或10年逐年釋出到「可分配盈餘」,經核准後才能配發現金股利給股東。因此除債券之公允價值直接入損益(FVTPL),則其處分利益不用分年攤提,其他如列入覆蓋法、公允價值入其他綜合損益(FVTOCI)或攤銷後成本(AC)的債券,要依未到期年限或10年分年釋出盈餘。

 基於審慎與穩健原則,壽險財務監理已有明確現金配息限制與盈餘平穩機制,累積資本以達到強化清償能力目的。因此,對於財務揭露的妥適性審核,主管機關除規範此類型金融資產交易與揭露方式,最終需回歸外部專業會計師查核機制、會計帳務與審計作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