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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彭禎伶/台北報導

避離職爭議 保單續期獎金改分五種

 保戶持續繳保費、保單繼續有效的佣獎將分五種。金管會規定自7月1日起,壽險業保單設計時,就要註明續期獎金的發放方式,無論在職與否都能領的續年度佣金、一定要在職的續年度服務報酬,及三款保單繼續率獎金,即保單只要仍有效就發的繼續率佣金、一定要在職的繼續率獎金,及合約終止後的服務獎金。

 近年一直有業務員向金管會申訴,指控壽險公司在業務員離職後,即未發放保單續期獎金,訴求這是當初行銷成功後就應發放的佣金,只是分期給付,但壽險公司則主張,業務員必須在職、繼續提供保戶相關服務,才有續期服務獎金,一旦離職就不再發放。

 這議題討論多時,因各壽險公司業務制度及銷售通路合約各不相同,最後決定由保險局統一訂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內,要求各壽險公司從今年7月1日起,在每一張保單設計初期,就要連同佣金、續期相關獎金都要訂清楚,避免後續產生爭議。

 至於續期獎金將分五大類,第一就是續期佣金,是初年度佣金的分期給付,所以無論業務員是否仍在職、銷售通路合約是否繼續有效,只要保戶繼續繳保費、保單仍有效,就必須發放的招攬報酬。

 第二種是續年度服務報酬,即必須保單繼續有效,且業務員仍在職或服務合約仍有效,繼續提供服務,才需要給的服務報酬。

 第三種是保單繼續率佣金,就是約定保單在第13、25或36個月仍有效時,無論業務員是否在職或合約是否有效情況,都要給的獎勵金;第四種就是必須在職才能領的叫繼續率獎金;第五種即保單繼續有效,但銷售通路的合約已終止,不過仍繼續提供服務,壽險公司給的通路獎金,叫合約終止後服務獎金。

 這些都在保單設計時要註明如何發放及發放比率,但因各通路比率可能不同,一般外界看不到這些獎金發放方式,只留存在保險局、保發中心,做為日後有爭議時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