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衝擊下,部分小商家無力經營,只能轉賣他人。國稅局指出,不管獨資商號是轉讓、變更負責人還是申請註銷,只要是有轉賣存貨及固定資產給他人仍視為銷售貨物行為,必須課徵營業稅。此外,若為解散或註銷,必須依序辦理決算與清算。
依照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官員指出,當獨資商號負責人從原本的頭家換成新頭家時,名義上還是同一家商號,但是原頭家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給新頭家時,其權利義務已經移轉,所以獨資商號會出現開立銷售發票給自己的情況,新頭家必須先行報繳營業稅。
不過,官員表示,若新頭家接手獨資商號後,把店內存貨製成產品賣出,可依照進貨與銷貨憑證向國稅局申報扣抵稅額。
舉例來說,某家獨資商號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因此已在使用統一發票,原頭家A考慮到經營維艱且年歲已到、與受讓人B簽訂契約,A把商號經營權以120萬元轉讓給B,同時也將50萬元存貨及50萬元固定資產一併移轉。
依營業稅法規定,A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B時視為銷售貨物,必須依照商號名義開立總銷售額100萬元發票、對象為該商號,並依法報繳5%營業稅、即為5萬元。
若B生意也冷清,50萬元存貨之中僅造出10萬元商品賣出時,可依進項發票(50萬元)和銷項發票金額(10萬元)差額、試算營業稅,並取得營業稅留抵稅額即2萬元。
官員也提醒,若商家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必須依序採取決算、清算兩大步驟,其中決算期限是主管機關核准後45天內要完成申報,必須向國稅局申報企業從前一次報稅後到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日前的營所稅,並自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