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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阮韻蒨■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法律研究員

線上服務提供者 歐要求盡新義務

大型線上平台所提供的數位服務,已成為一般使用者進入數位市場的入口,如搜索引擎,社群網站和線上市集等資料驅動的商業活動,亦是商業使用者作為業務發展的重要行銷管道。隨著使用者數量的增加,平台逐漸成為散布不實消息、販售仿冒商品或散佈虛假或誤導性新聞等遂行侵權行為的媒介。

 為因應此類資料驅動發展下所生的使用者權益問題,確保平台不包含非法內容,歐盟執委會於2020年12月15日向歐洲議會提出「數位服務法」(The Digital Services Act)草案,作為其「歐洲數位戰略」(European Digital Strategy)的具體實踐。數位服務法以「電子商務指令」(Directive on E-Commerce of 2000)為基礎,針對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職責和義務建立更清晰,更現代的規則,保障線上使用者的安全並允許創新的數位業務發展。

 該草案也補充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和歐盟電子通訊隱私指令等現行資料保護規範之內容,如必須讓使用者知悉平台上的刊登內容是否為廣告商贊助、是否屬於目標式(Targeted)廣告活動的追蹤對象等,藉此提高平台內容之透明性。

 數位服務法的適用對象包含:一、提供網路基礎設施的中介服務提供者,例如提供使用者上網服務的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以及網域名稱註冊商;二、代管服務提供者,例如雲端或網路託管服務提供者;三、線上平台,媒合買賣雙方之中介商,包含線上市集、應用程式商店、共享平台和社群媒體;四、超大型網路平台,凡觸及10%以上歐盟地區的消費者,將可能因傳播非法內容而造成社會危害風險者。此外,無論是在歐盟境內或境外建立的線上中介者,若在歐盟市場提供數位服務者,都必須遵守新規定。微型和小型公司將依比例承擔與其能力和規模相稱的義務,以確保它們的責任。

 適用上述規定的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所需承擔的新義務包含:

 1.制定打擊非法商品、服務或內容的措施,例如讓使用者可以檢舉此類違法內容,並使得平台可與具有特定內容領域知識的專業檢舉者合作。

 2.能追溯線上市場的商業用戶,以幫助識別非法商品的賣方。

 3.為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包含讓其可以挑戰平台的內容審查機制是否合理,以提高審核的透明度。

 4.線上平台在各種問題上的透明度措施,包含用以決定提供予使用者推薦內容的演算法機制。

 5.超大型平台有義務對其系統進行風險評估,以開發適當的風險管理工具,並對其系統進行獨立審核,以保障其服務之完整性。

 6.主管機關和研究人員可以共享超大型平台的關鍵資料,從而瞭解線上平台涉及的相關風險係如何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