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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魏喬怡、彭禎伶/台北報導

鬆綁! 億元大戶 可買銀行海外金融債

大鬆綁!金管會銀行局13日預告法規,銀行局官員指出,為放寬擴充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的金融債券多樣化措施,及提升本國銀行海外分、子行籌措資金能力,宣布放寬銀行海外分行發行金融債券規定,且「高資產客戶」也可投資銀行在海外發行的金融債券。

銀行局指出,為配合2020年8月7日訂定發布的「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的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讓高資產客戶可投資到更多元化的金融債、提升本國銀行海外分、子行籌措資金能力,以利邁入業務營運的新里程碑,預告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部分條文,共有四大修正要點。

一是明定「高資產客戶」的定義包括能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台幣1億元以上財力證明;或於該銀行之可投資資產淨值達等值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新台幣1億元以上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的財力聲明書等,且要有風險承擔能力等條件。

二是明定銀行海外分行發行金融債券程序。銀行局指出,過去銀行發金融債券是「申請送達日起屆滿12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但「銀行海外分行」發行金融債,應由總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不能「自動核准」生效,另外,銀行海外子銀行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母行應先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是為適度管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風險,明定銀行海外分行或海外子銀行申請發行由母銀行保證的金融債券發行額度,應併入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最高餘額限制計算相關事宜。四是銀行依前揭管理辦法發行的金融債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一定期間內循環發行,且銷售對象可包含「高資產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