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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林昱均/台北報導

防疫物資列進項扣抵 捐贈也算銷售

 我國新冠肺炎在5月後趨緩、連續50天無本土病例。但國稅局指出,如果企業前幾個月有捐贈自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額溫槍、護目鏡、隔離衣等貨物給他人,企業若在進口時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則捐贈時視為銷售貨物,企業需開立發票、買受人為自己。

 我國營業稅為消費稅性質,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稅捐,如果企業一開始就是購買、進口或產製防疫物資捐贈給他人,企業就是最終消費者,本來就會負擔到營業稅。

 然而,企業若本來要銷售這些防疫物資,先行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抵免營業稅,企業如果之後改將防疫物資捐贈給他人而非銷售用途,等於企業成為最終消費者,必須把已抵減營業稅補回,因此企業必須按時價開立發票給自己,進而負擔營業稅負。

 官員舉例,A公司今年初進口500瓶乾洗手液,原本要銷售、申報進項扣抵,但後來企業主轉念,把500瓶乾洗手液捐贈給慈善團體,則捐贈時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發票買受人為A公司,且A公司不能再用發票扣抵銷項稅額、因為A已是最終消費者。

 不過,官員表示,為鼓勵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財政部在1987年函釋明訂,營業人若無償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贈貨物,只需記在帳簿上備查,並不算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而且營業人的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