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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8林昱均/台北報導

今年報稅適用 扶養親屬條件 4項獲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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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放寬扶養條件一覽

 今年報稅有小確幸。財政部近日發布函釋,放寬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定義,自即日起新增「全年所得低於基本生活費」、「受監護宣告精神障礙」「嚴重精神疾病」、「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等4項。

 一般來說,可扶養親屬分為四種,第一是直系尊親屬如自己或配偶的父母與祖父母等;第二是子女;第三是兄弟姊妹;第四是其他親屬。

 原本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定義,僅限身心障礙、重大疾病、需長期照顧親屬或年收入低於8.8萬元,財政部函釋針對無謀生能力且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另新增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全年所得低於基本生活費(17.5萬元)等2項定義。

 而針對所有四種可扶養親屬,財政部新增「受監護宣告(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自主)」、「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等2項無謀生能力情況,皆為擴大適用範圍。

 官員指出,財政部原先在2000年函釋針對「無謀生能力」者多著墨在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需要長期照護,還有全年所得低於個人免稅額(8.8萬元)等。但是,隨著近20年來精神疾病興起與社會變化,我國在精神衛生法、保險法都設立無能力行為的定義,因此財政部參考各部會法規修改函釋。

 舉例來說,過去如果是60歲以下的父母、且個人年收入有10萬元,則子女在去年以前是無法列報扶養,因為10萬元已超出免稅額標準。

 這次解釋令生效後,因改為基本生活費標準,只要60歲以下父母個人年收入17.5萬元以下,皆屬無謀生能力範圍,官員強調,子女若有實際扶養事實、也與父母在同一戶籍或住所等要件,即可申報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