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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邱琮皓/台北報導

投票日上班 勞部:給加班費或補休

 為保障具投票權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勞動部表示,1月11日(星期六)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日當天,具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若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

 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表示,放假「一日」指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解釋,雇主若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加給出勤工資計算方式分為原屬工作日、及原屬休息日兩種。

 勞動部指出,若原屬勞工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工資,舉例來說,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則必須要視工作時數依勞基法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