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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彭禎伶/台北報導

用最高標準訂出四原則 金管會:金融獨董 同集團最多三屆

金融業獨董任期要用最高標準。金管會公布金融業獨董問答集,訂出四原則,強調金控或銀行的獨董是以「集團」為單位來看任期,在連任滿三任後,「不宜」再轉任同集團其他子公司出任獨董,也「不宜」再轉為同集團一般董事,銀行局表示,目前都沒有類似情況,但若出現案例將道德勸說,不要出任。

為了強化獨董的獨立性及公司治理水準,金管會在2017年就發布公開發行公司、上市櫃公司的獨董若連任三屆(即九年),若公司新一屆董監改選仍要提名同一獨董,必須要公告繼續提名的理由。

 但在金融業部分,金管會則是2019年公布更嚴格的規定,即金融業的獨董不要連任超過三屆,也就是一旦任滿九年,公司就不得再提名同一獨董。

近日金管會更是進一步公布問答集,即是解釋實際執行面的相關問題,訂出四大原則,一是金融獨董任期是以「集團」為單位來計算,例如某位獨董在A金控已擔任二屆獨董,後又在A金控下B子公司擔任一屆獨董,合計任期就已屆滿三屆。

二是金控與銀行的子公司獨董任期,將以實質控制力決定是否合計。即某位獨董在C金控下D子公司擔任獨董三屆,之後同一集團的E子公司也提名此獨董,金管會表示,若C金控對E公司有實質控制力,則就不宜再提名同一位獨董;若C銀行對E公司沒有實質控制力,例如雖持股25%,但沒有過半董事或指派人事權,則金管會尊重E公司股東會的選舉結果。

三是獨董任期屆滿後不宜轉任一般董事。金管會表示,獨董就是要在其執行業務範圍內具有獨立性,不要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若某獨董在A金控連任滿三屆後,轉任金控或其子公司的一般董事,即會讓人產生此獨董在其獨董任內是否有獨立行使監督權責的疑慮。

四是獨董連任不逾三屆的算法,是依「屆」不依「年」,也就是某位獨董若是補選後出任,該屆任期只有一年,之後再連任二屆,總任期只有七年,未滿九年,但金管會認定其仍是三屆獨董,同金融集團不得再提名此獨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