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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林昱均/台北報導

申請移轉訂價調整 需繳保證金

KPMG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經理丁傳倫表示,如果企業在2020年後要調降移轉訂價,除事先申請一次性調整外,也要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才能驗放貨物。

丁傳倫指出,在全球化營運模式之趨勢下,為管理集團因受控交易符合常規交易原則,跨國企業常依據各關係人所執行之功能及承擔風險,建置相關計價模式控管整體移轉訂價風險。

實務上,企業常常要面臨未知的市場因素,丁傳倫舉例,像是匯率與原物料價格的大幅波動,導致企業必須做移轉訂價調整,以符合常規交易原則,降低集團重複課稅風險。

丁傳倫表示,過往財政部針對一次性移轉訂價,僅以個案認定方式處理,導致實務上很少企業可適用,但考量到國際趨勢均趨向同意廠商進行移轉訂價調整進貨物價,因此財政部在11月中發布解釋令放寬規定,只要符合一定條件,跨國企業可在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可一併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

財政部關務署組長張世棟表示,營利事業於進口貨物通關階段,必須於進口報單註記「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並檢具文件,向海關申請以繳納保證金方式先行驗放貨物,該等貨物之通關方式為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

而會計年度結束後,企業應於隔年1月底前,檢送「營利事業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交易合約、正式商業發票及付款單證等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

若企業未於限期內提出申請,或經海關通知而未於15日之限期內補正資料者,海關將依職權逕行核定完稅價格。

張世棟強調,關務署各分關已設置移轉訂價窗口、負責企業諮詢及受理申請。但他提醒,海關受理企業申請核定完稅價格並非照單全收,可依據關稅法規定,審查價格合理性與買賣雙方特殊關係,海關審查期間為收件日後4個月內,必要時可延長2個月。